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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惠付平台服务协议

一、易惠付服务协议的确认

1.本协议有助于您了解易惠付为您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您使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请您仔细阅读。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易惠付用户以接受本服务之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勿进行后续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本协议,不使用本服务。

2.如本协议发生变更,易惠付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本应用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若您在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易惠付服务,表示您接受变更后的协议,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易惠付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易惠付服务。

3.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并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易惠付服务。若您非自然人,则您确认,在您取得易惠付账户时,或您以其他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易惠付服务时,您为合法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您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受您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易惠付服务。

4.您承诺,您将本着合法,善意的目的使用本服务,不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非善意的行为。

二、易惠付提供的服务内容

1.您有权利享受易惠付提供的支付业务咨询指导、支付渠道接入、支付渠道入网申请代理、交易对账报表及明细整理等各项服务,并有权利在接受易惠付提供的服务时获得的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服务内容详见易惠付网站。

2.您在此确认,易惠付服务涉及的各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支付、中国银联等),均系各支付渠道主体自行提供的支付服务,您确认应由各支付渠道主体保证相关服务质量,本公司不对各支付渠道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内容及各支付渠道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风险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您在此不可撤销的确定,就各支付渠道所提供的任何服务及交易风险,放弃对本公司任何形式的追责。

3.您在此确认,任何您向本公司发送的收款请求,无论在易惠付系统或您公司系统上,如果其流程符合本协议所指明之流程,都将视为您本人的操作,并成为不可撤销的指令。

4.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单个用户在本服务中数据的最长储存期限,并在服务器上为其分配数据最大存储空间等。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备份本服务中的相关数据。

5.本公司不对您在本服务中相关数据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6.为提升用户体验,本公司可能对应用或者服务进行升级,提供不包括上述列示的功能或服务在内的其他增值服务,请您以版本更新说明或者平台公示为准。

三、易惠付账户

3.1 注册

除本协议或相关产品另有规定外,您须在本网站注册并取得本公司提供给您的易惠付账户,并且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完成认证后方可使用本服务。您需使用作为易惠付登录名的公司指定或本人电子邮箱,或者本公司允许的其它方式登录易惠付账户,您应当自行为易惠付账户设置密码并且妥善保管您的账户密码。您同意: ①按照本公司要求准确提供并在取得易惠付账户后及时更新您正确、最新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身份信息或相关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易惠付服务。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公司需要您补充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或相关资料时,如您不能及时提供,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易惠付服务。 ②您应当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您应完全独自承担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而导致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增加任何费用等不利后果。您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您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需要更新的,您应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操作。 ③您应及时更新您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作为易惠付登录名的邮箱或手机号码、与易惠付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等)。因您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您自行承担,该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以及易惠付账户被别人盗用。 ④您确认,本公司有权在本公司认为的适当情形时要求验证核实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且完成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身份认证。您应积极配合,否则本公司有权限制或停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易惠付服务。

3.2 注销

如需要注销账户,应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您账户一旦注销,即表明本公司与您之间的协议已经终止,但您仍应对使用本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本公司仍有权保留您的相关信息。

在需要终止使用本服务时,您可以申请注销您的易惠付账户,您同意: ①您所申请注销的 易惠付账户应当是您的易惠付账户。如您需要注销您的易惠付账户,您应当依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易惠付账户注销。 ②易惠付账户注销将导致本公司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本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依本协议其他条款另行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同时您还仍应对您在注销易惠付账户前且使用本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履约义务,同时本公司仍可保留您的相关信息。 ③ 您申请注销的易惠付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状态,即您的易惠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和用户信息是最新、完整、正确的,且该账户可以使用所有易惠付服务功能。账户信息或用户信息过时、缺失、不正确的账户或被暂停或限制或终止提供服务的易惠付账户不能被申请注销。 ④您申请注销的易惠付账户应当不存在任何由于该账户被注销而导致的未了结的合同关系与其他基于该账户的存在而产生或维持的权利义务,及本公司认为注销该账户会由此产生未了结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如不符合前述任何情况的,您不能申请注销该账户。 ⑤您理解并同意,如您在网站有欺诈、发布或销售伪劣商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违反网站规则的行为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您名下的全部或部分易惠付账户,您将不能再用该账户的易惠付登录名登录网站,所有服务将同时终止。

3.3 账户名和密码

您在注册成为易惠付用户时,我们会要求您设置账户名和密码来识别您的身份。您仅可通过您设置的密码来使用该账户,如果您泄漏了密码,您可能会丢失您的个人识别信息,并可能导致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户或者密码,或您的手机或其他有关设备丢失时,请您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您还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暂停或停止易惠付服务。您理解本公司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本公司对采取行动之前已执行的指令不承担责任。

您同意: ①基于不同的终端以及您的使用习惯,我们可能采取不同的验证措施识别您的身份。例如您的易惠付账户在新设备首次登录的,我们可能通过密码加校验码的方式识别您的身份。 ②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易惠付可以暂停或者限制易惠付服务部分功能,或增加新的功能。 ③ 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或依法由擅用人承担,本网站尽力保证您的账户安全但不保证您账户安全的绝对性。 ④您确认,您应自行对您的易惠付账户负责,只有您本人及您指定的公司员工方可使用该账户。该账户不可转让、不可赠与、不可继承,但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四、使用易惠付服务的注意事项

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4.1 服务费用 您理解,本服务附带营运成本,为了持续营运,本公司有权向您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服务费用以您在使用本服务时收到的各类通知、告知为准。您若在收到有关收费的各类通知或告知后仍然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无条件同意按照相关通知、告知所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条件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您使用支付渠道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您与各合作渠道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与本公司服务无关,相关费用亦由您与各支付渠道自行结算。

4.2 交易限制 ①当您使用本服务时,如您未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操作提示和业务规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您承担任何风险和损失。 ②在使用本服务时,若您未能遵从本服务条款或终端说明、交易页面中之操作提示、规则,则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提供相关服务,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 您承诺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也不将本服务用于禁止或限制物品的交易。 ④您同意本公司有权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的要求对您在易惠付的交易及账户等进行查询。 ⑤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您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道德风俗,您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⑥您应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使本公司卷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则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对您的服务。 ⑦您不得利用本服务实施下列任一种行为: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b)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权利; c)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d)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e)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黄色淫秽物品、盗版软件或其他违禁物; f)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g)涉嫌实施或实施洗钱、套现或进行传销活动; h)利用 易惠付 服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的; i)被本公司、发卡银行或收单银行认定为对银行卡滥用的行为,属于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 j)侵害本服务系統或者数据; k)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上述任一方主体终止提供服务; l)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法令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m)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n)或本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您有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4.3 咨询与投诉 您在使用易惠付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4009-988-988转8或者通过在线客服等方式联系我们。 如您被他人投诉或投诉他人,我公司将有权将您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的内容等必要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以保护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权益保障及隐私保护

5.1 权益保障承诺

易惠付致力于创建安全便捷的支付体验,为您的业务带来美好的改变。为保障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您的权利。

5.2 隐私权保护

在您使用易惠付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储存、使用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下述条款将向您说明,我们如何收集、储存、使用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 ①登录名和密码:为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更个性化、更便捷的服务,我们需要识别您的身份。例如在您注册易惠付账户或使用易惠付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时,您可能要向我们提供一些个人/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明/企业登记号、注册地址、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生物特征等信息及相关附加信息(如您所在的省份和城市、邮政编码等)。 ②登录记录:为便于您查询您的账户状态或历史记录,也为遵守法律法规,我们会保存您使用易惠付服务产生的交易信息,并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管。 ③ 为了保护您的账户安全,当您访问易惠付网站及其相关网站、或易惠付移动设备客户端时,或使用易惠付提供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记录您操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计算机 IP 地址、设备标识符、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您的位置以及与易惠付的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您的身份。 ④除上述信息外,我们还可能为了提供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的合理需要而收集您的其他信息。与此同时,为提高您使用易惠付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更准确地预防钓鱼网站、短信欺诈和木马病毒,我们可能会通过了解一些您的网络使用习惯、您常用的软件信息以及通过识别您短信中的欺诈内容等手段来判断您账户的风险。 ⑤我们努力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使您的信息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但不限于SSL、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专用的网络通道及代理。 ⑥我们对可能接触到您的信息的员工或外包人员也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他们签署保密协议,监控他们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⑦易惠付将按照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我们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您的信息不被泄漏、毁损、变造或丢失。这些安全措施包括向其它服务器备份数据和对用户密码加密。尽管有这些安全措施,但本公司不保证这些信息的绝对安全。 ⑧您的信息存储于中国的服务器上,为了安全及备份的需要,本公司可能将您的信息和资料储存到集团旗下公司的服务器上。 ⑨本应用含有到其他网站的链接,但本公司对其他网站的隐私保护措施不负任何责任。本公司可能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增加商业伙伴或共用品牌的链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公司需识别您的身份以及认为您的账户存在风险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提交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证件或其他文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事先获得您的明确授权; ②只有披露您的个人资料,才能提供您需要的产品和(或)服务; ③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⑥为维护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⑦您使用易惠付账户成功登录过的其他网站; ⑧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需要调查的疑似/确认其他情形;

六、不可抗力、免责及责任限制

6.1 免责条款

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使本服务发生中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瘟疫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出现上述情况时,本公司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进行修复,但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责。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受阻不承担责任: ①易惠付系统停机维护或者升级; ②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③您或本公司的电脑软件、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④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⑤用户操作不当或者通过非本公司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⑥银行系统或银行网络出现故障; ⑦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本公司不对下列风险担责: ①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 ②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导致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③其他因网络信息或您个人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6.2 责任范围及限制 ① 易惠付通用户信息是由公司授权人或自然人本人自行提供的,易惠付仅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的确认。 ② 易惠付同时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您同意对易惠付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不得以此来主张我方在提供易惠付服务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③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处理违法违规内容,但其不构成本公司的义务或承诺。 ④ 本公司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您进行了本条规定的违约行为时,有权对您的账户进行调查。您理解并同意,在调查期间,本公司有权限制您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账户名下的款项和在途交易采取取消交易、调账等限制措施),且无需事先通知。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您的账户确实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本公司有权锁定您的账户并终止与您的合作。本公司不对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本公司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⑤ 对于您因违反本协议条款,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同意赔偿本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关联公司,并使之免受损害。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在本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您应给予本公司等额的赔偿;若导致了本公司的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损害的,您应对该损害予以弥补。 ⑥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本公司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⑦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您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

七、 知识产权保护

1) 本平台及本平台所使用的任何相关软件、程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网站构架、网站版面安排、网页设计、经由本平台或广告商向您呈现的广告或资讯等,均由本公司或其它授权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或其它专属权利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授权,您保证不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本平台及本平台所使用的上述任何资料和资源,或根据上述资料和资源制作成任何种类产品或服务。

2) 本平台为提供服务而自行开发的软件,包括不限于无线客户端应用等,本公司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本平台授予您不可转移及非专属的使用权,使您可以通过计电脑、手机等移动或固定终端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

3) 您应当保证合法使用该等软件,您及其他任何用户不得对该等软件进行如下违法行为: ① 开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发现其原始编码,以及实施任何涉嫌侵害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②以出租、租赁、销售、转授权、分配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该等软件或利用该等软件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相似服务; ③ 任何复制、修改、创作衍生作品,在非本平台所属的服务器上建立镜像等行为; ④ 以移除、规避、破坏、损害或其他任何方式干扰该等软件的安全功能; ⑤ 以不正当手段取消该等软件上权利声明或权利通知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八、 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期内获得的信息及本合同和附件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率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任何一方均应当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仅为本合作之目的使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除有权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合同。本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九、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已阅读并同意此协议。

收单服务协议

特别提醒:鉴于您(以下或称“特约商户”)向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申请开通收单服务,我公司诚恳地建议您:在我公司网站、软件客户端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软件客户端(简称“收单平台”)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收单平台点击或签章方式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公司申请开通收单服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

第一部分 服务与费用

第一条 服务概述:我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即用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条码支付方式支付款项,由我公司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对账等服务。

第二条 特约商户信息

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条 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

3.1收费标准:

支付宝: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实时到账:交易金额的 %;

微 信: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实时到账:交易金额的 %;

备注:“T+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D+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自然日。除迟延结算、拒付、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原因及本协议约定等情况外,我公司承诺结算款项于约定的时间到账。

3.2收费方式:按笔实时计收,按四舍六入五成双计算,精确到分。前述“四”是指≤4 时舍去,"六"是指≥6时进上,"五"指的是根据5后面的数字来定,当5后有数时,舍5入1;当5后无有效数字时,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讲:(1)5前为奇数,舍5入1;(2)5前为偶数,舍5不进(0是偶数)。

第四条 特约商户结算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收单业务的相关规定,就我公司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双方保证各自均具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定资质及履约能力,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用户使用我公司收单服务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我公司对于银行卡交易限额、限次等风险管理措施的要求。我公司有权按照监管机关的政策、规定或要求以及根据自身判断调整管理要求的标准,并提前知会特约商户。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相应货款的付款人。

1.2收单服务:指用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支付款项,由我公司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

1.3支付机构: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的提供方。

1.4调单:因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我公司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等相关交易凭证。

1.5退单: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6退货: 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7分单操作:用户将同一笔交易中拆分成两笔以上进行付款操作。

1.8虚假申请:特约商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收单服务。

1.9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特约商户违反保密义务,将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1.10套现:特约商户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特约商户(包括特约商户员工)使用自有账户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11恶意倒闭:特约商户接受用户支付的款项后故意破产,使我公司承担退单损失。

1.12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特约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用户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支付,并冒用用户签约进行交易。

1.13运营风险:因特约商户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或我公司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特约商户存在上述情况的。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特约商户权利义务

2.1.1特约商户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公司商户管理要求如实向我公司或以我公司认可的方式提供商户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商户有效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所需资料以我公司具体要求为准),如特约商户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则特约商户还应当向我公司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能够反映特约商户真实、合法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公司。特约商户应承担因其提供上述资料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1.2特约商户同意我公司通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直接采集或通过鉴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关联公司等)采集、查询或核实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等的基本情况,且我公司有权保留相关资料。特约商户授权并完全认可我公司根据支付机构、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有权机关等机构的法律合规及政策等要求或者我公司为履行本协议需要必须将特约商户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给支付机构、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有权机关等机构。

2.1.3 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收单服务从事违法违规经营,不得储存用户的账户等敏感信息。

2.1.4 特约商户向用户收款时,应尽合理审慎义务查验付款人信息及所售产品信息内容一致。特约商户须妥善保管与其用户间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品销售凭证及其他凭证)至少24个月,如交易资料为电子凭证的,则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我公司调单。

2.1.5如发生用户拒付及其他风险事件,特约商户应在接到我公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寄、邮件等方式向我公司提供清晰的用户相关消费凭证(所有电子凭证清晰度不低于200dpi;复印件规格不能小于原件凭证80%)。若特约商户逾期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由此造成我公司、用户、支付机构损失的,由特约商户全额赔偿。

2.1.6特约商户应妥善处理和解决与用户间因商品或服务提供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并应独立承担因交易违法、交易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等等引发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若因此造成我公司损失的,特约商户需向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约商户应加强对自身网站或门店的管理,避免发生用户投诉的情形,一旦发生用户向我公司投诉且投诉系因特约商户原因所致的,我公司有权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整改,若特约商户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在整改期间内再次发生损害我公司或用户合法权益的,我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双方间的合作,相关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承担。

2.1.7 特约商户应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支付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受理付款,并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我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以现金方式退货、要求用户支付额外手续费、虚假申请、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恶意倒闭、虚假交易等行为。

2.1.8为防控交易风险,特约商户有积极协助我公司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风险事件包括:合作银行、司法机关、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用户本人否认交易或我公司交易核查部门调查判断存在风险的情况。我公司会持续观察评估特约商户风险事件发生的次数和欺诈资金率, 对于发生风险事件或者欺诈事件的商户 ,我公司有权采取延迟清算和关闭商户等风险防控措施并通知特约商户。当双方共同认定风险排除后,可协商解除防控措施。

2.1.9 特约商户须设立至少一名调单接口人,并将接口人的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我公司。

2.1.10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特约商户不得将我公司提供的收单服务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特约商户之外的任何无关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之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或网站。否则,我公司有权立即停止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并要求特约商户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1特约商户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加强对相关网站、支付条码等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展示条码的介质应放置在特约商户收银员视线范围内,并采用防护罩等物理防护手段避免条码被覆盖或替换,特约商户应定期对介质进行检查。特约商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收单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交易以及账户信息的安全,因特约商户数据泄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特约商户承担。

2.1.12未经我公司许可,特约商户不得使用任何我公司拥有的中英文标识、名称、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特约商户承担。

2.1.13特约商户不得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从事或帮助从事禁售商品销售、洗钱、赌博、套现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我公司有权立即停止收单服务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特约商户承担。

2.1.14特约商户须保证其工作人员进行收单服务前经过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设备操作。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特约商户承担,特约商户并应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1.15本协议项下,除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确有过错外,如您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无涉。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您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无论何种原因替您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有权向您追索相应损失。

2.1.16如特约商户自身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则须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收单项下的技术服务,并同意由其向我公司发送交易信息,我公司将根据前述交易信息完成收单服务,由此产生的结果由特约商户承担。

2.2 我公司权利及义务

2.2.1我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分析对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做出独立判断和确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或支付机构、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报告并要求特约商户及时提供其持有的与特约商户用户有关的所有交易凭证,并有权在作出上述单方面判定的同时对待清算给特约商户的、与涉及上述情况的交易款项等额的资金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交易权限、暂时冻结资金、延长对待结算款项的结算周期等,即无论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涉及的资金是否已经清算或支付给特约商户,我公司均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在特约商户提供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相关交易凭证或180天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将解除上述限制措施。 因特约商户的交易资金涉嫌非法交易、冒用交易或其他非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拒绝配合提供其与特约商户客户间的有关交易凭证或提供的凭证无法满足要求的)给我公司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特约商户应全额赔偿所有损失,且我公司有权直接划扣上述冻结资金以退还客户或赔偿我公司损失。若冻结款项不足全额赔偿我公司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的,特约商户应予补足。

2.2.2 特约商户应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因我公司原因导致的外,若特约商户交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无真实交易背景、交易凭证不全、用户否认交易或支付机构拒付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形所致损失,由特约商户自行负责承担,若由此造成我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特约商户负责赔偿,我公司并有权在特约商户的待清算资金中直接抵扣相应赔偿金额

2.2.3 本协议终止后,特约商户需提供180天内的交易凭证,并保证凭证清晰、完整。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我公司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4 除本条2.2.2条款约定之外,我公司还将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支付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配合执行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指令。

2.2.5特约商户存在风险行为或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的行为或风险的,我公司有权视风险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给予不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受理某类或全部交易、关闭支付接口、扣除保证金(若有)、延缓资金结算或账户封停清退延缓资金结算或账户封停清退及终止业务合作、终止本协议等。特约商户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2.6 本协议项下我公司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业务中的资金结算、对账服务,除前述服务外,我公司亦会按照监管要求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其他服务,具体以我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约定为准。特约商户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问题与客户产生的争议或投诉,均由特约商户自行处理。

2.2.7我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特约商户收取服务费用。

2.2.8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向我公司累计支付服务费用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我公司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第三条 资金结算

3.1本协议项下的结算资金我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按期结算至第一部分“服务与费用”中指定的结算账户,如因该结算账户异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注销、被盗)导致结算资金无法入账或特约商户无法收到资金的,我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会提供必要的帮助。

3.2我公司将根据原交易信息发起退款交易和差错处理,将结算资金直接退回付款人账户,特约商户应予积极配合。特约商户不予配合的,我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做扣除退返处理。

3.3资金自我公司按时足额结算至特约商户结算账户时,即视为我公司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结算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特约商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提供收单服务、迟延结算或不予结算、解除协议等措施。

4.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4.3为有效提供服务,收单服务涉及的软件系统将不定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我公司将提前三日通知特约商户,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4.4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等机构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或因通讯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我公司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及通讯服务机关的调整变更协议内容。

4.5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本协议或法律规定存在相应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的,并不代表其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代表后续再发生类似或其他违约情况时,守约方不行使相应救济权利。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资料从事盗账户、伪冒账户、虚假交易等非法行为。特约商户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若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我公司将立即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收单服务。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客户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5.3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双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4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特约商户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6.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所在法院裁决。

第七条 协议终止

7.1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7.1.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7.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7.2本协议期限届满。

7.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7.4因特约商户出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行为或存在运营风险,导致我公司向特约商户发起暂停或收单业务合作的,我公司有权同时终止本协议。

7.5如特约商户未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信息和资料,经我公司催告后仍未能在我公司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提供我公司要求的信息和资料的,我公司有权单方面接受本协议,停止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

7.6 发生运营风险的,我公司除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7 特约商户或我公司申请全部撤机,并履行完后续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

7.8我公司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无需向特约商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风险行为禁止

8.1 双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双方从事的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双方均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我公司对本协议中风险行为的定义如下,特约商户不得从事或出现以下行为,特约商户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我公司有权立即终止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我公司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均由特约商户承担。

8.1.1 虚假申请:特约商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收单服务。

8.1.2 退单: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1.3 交易凭证丢失:特约商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包括交易记录、货物明细、发货凭证在内的有效交易凭证。

8.1.4 资金盗用销赃:特约商户在受理交易时,明知为被盗账户或被盗卡而受理或未尽验证义务受理被盗用账户或被盗用卡的交易;或与不法分子合谋盗取用户账户资金。

8.1.5 收款不发货:用户投诉未收到所购买货品,特约商户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发货凭证及说明。

8.1.6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特约商户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将我公司客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将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8.1.7 接口挪用:特约商户将支付接口用于非协议约定的其他网站、门店,或使用支付接口受理其他商户的交易,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上送。

8.1.8 洗钱: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采用虚假交易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8.1.9 经营内容不合法:商户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未经相应行政许可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8.1.10 经营范围不符:特约商户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名义不相符,或谎报经营范围成为合作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或限制类型的交易活动。

8.1.11 套现:特约商户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特约商户(包括特约商户员工)使用自有、信用卡以虚假交易套取现金。

8.1.12 货不对版:用户投诉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与特约商户网站或门店展示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商品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真实等情况。

8.1.13 恶意倒闭:特约商户接受用户支付的款项后故意破产,使我公司承担退单损失。

8.1.14 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特约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客户消费的同时重复上送交易,冒用用户签约进行交易。

8.1.15 运营不善:因特约商户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或我公司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特约商户存在上述情况的。

8.1.16 分单:将一笔交易拆分成多笔进行上送。

8.1.17 销赃:特约商户受理被盗账户或被盗卡,为伪冒者提供收单服务。

8.1.18 变相收费:向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8.1.19 其他监管部门、中国银联或卡组织通告属于特约商户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9.1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特约商户或我公司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9.3 我公司严格禁止我公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我公司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我公司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9.4 我公司反对特约商户或特约商户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9.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我公司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

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情势变更与免责

11.1【情势变更】

11.1.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支付方式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费率标准发生变化,我公司可发起与特约商户协商变更费用标准或协议相应条款。

11.1.2当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前壹个工作日之前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时,我公司可以解除本协议。

11.1.3我公司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特约商户承担违约责任。

11.1.4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协议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11.2【免责条款】

11.2.1国家有权机关、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要求我公司对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特约商户交易、冻结资金等措施或行动的,我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11.2.2我公司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支付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等相关服务费政策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收到通知后五(5)日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服务费率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3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等机构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或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11.2.4我公司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11.2.5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瘟疫、罢工、战争和军事行动、恐怖袭击、国家法律、监管部门政策规章的变更、废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视为违约,该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各方损失及责任自负。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限因此而顺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尽量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双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11.2.6由于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内部系统升级或改动以及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收单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11.2.7由于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双方在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于某一方非人为因素使服务器受到攻击或意外损坏,致使另一方受损,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8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故障、系统升级或故障以及终端故障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收单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a)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b) 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我公司不能提供服务的;

c)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d)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我公司有权不经特约商户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具备合法履约能力的第三方,但我公司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2本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盖章,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12.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2.4除提高服务费用、执行更为苛刻的结算方式外,我公司对于本协议有单方面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协议自我公司在收单平台公告之日起生效。

12.5 发生运营风险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权先通过文首约定的邮箱地址向特约商户发送邮件通知,并暂停提供收单服务;同时我公司有权从特约商户的待结算业务款或特约商户开立在我公司的其他账户、余利宝及其他理财产品中扣除与已清算但被拒付的款项用以赔偿我公司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上述可能涉及的所有款项结清后,再予多退少补。

12.6 本协议自特约商户通过收单平台点击确认或双方约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并且我公司为特约商户开通本协议项下业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次数不限。

       收单服务协议

特别提醒:鉴于您(以下或称“特约商户”)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申请开通收单服务,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我行网站、软件客户端或我行认可的其他网站、软件客户端(简称“收单平台”)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收单平台点击或签章方式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通收单服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特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如有疑问,烦请致电我行客服电话【95188-3】。

 

第一部分   服务与费用

 

第一条 服务概述:我行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特约商户提供网络支付收单服务,即用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网络支付方式支付款项,由我行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对账等服务。

第二条 特约商户信息

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条 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

3.1收费标准:

支付宝: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实时到账:交易金额的 %;

微 信: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实时到账:交易金额的 %;

备注:“T+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D+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自然日。除迟延结算、拒付、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原因及本协议约定等情况外,我行承诺结算款项于约定的时间到账。

3.2收费方式:按笔实时计收,按四舍六入五成双计算,精确到分。前述“四”是指≤4 时舍去,"六"是指≥6时进上,"五"指的是根据5后面的数字来定,当5后有数时,舍5入1;当5后无有效数字时,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讲:(1)5前为奇数,舍5入1;(2)5前为偶数,舍5不进(0是偶数)。

第四条 结算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收单业务的相关规定,就我行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双方保证各自均具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定资质及履约能力,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协议签署地为杭州市西湖区。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相应货款的付款人。

1.2收单服务:指用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支付款项,由我行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

1.3支付机构: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的提供方。

1.4调单:因支付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我行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等相关交易凭证。

1.5退单:支付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6退货: 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7分单操作:用户将同一笔交易中拆分成两笔以上进行付款操作。

1.8虚假申请:特约商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我行申请收单服务。

1.9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特约商户违反保密义务,将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1.10套现:特约商户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特约商户(包括特约商户员工)使用自有账户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11恶意倒闭:特约商户接受用户支付的款项后故意破产,使我行承担退单损失。

1.12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特约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用户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支付,并冒用用户签约进行交易。

1.13运营风险:因特约商户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或我行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特约商户存在上述情况的。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特约商户权利义务

2.1.1特约商户应如实向我行或以我行认可的方式提供商户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商户有效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所需资料以我行具体要求为准),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我行。特约商户应承担因其提供上述资料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1.2 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收单服务从事违法违规经营,不得储存用户的账户等敏感信息。

2.1.3 特约商户向用户收款时,应尽合理审慎义务查验付款人信息及所售产品信息内容一致。特约商户须妥善保管与其用户间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品销售凭证及其他凭证)至少24个月,以备我行调单。

2.1.4如发生用户拒付,特约商户应在接到我行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寄、邮件等方式向我行提供清晰的用户相关消费凭证(所有电子凭证清晰度不低于200dpi;复印件规格不能小于原件凭证80%)。若特约商户逾期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由此造成我行、用户、支付机构损失的,由特约商户全额赔偿。

2.1.5 特约商户应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支付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受理付款,并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我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以现金方式退货、要求用户支付额外手续费、虚假申请、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恶意倒闭、虚假交易等行为。

2.1.6 特约商户须设立至少一名调单接口人,并将接口人的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我行。

2.1.7 未经我行书面许可,特约商户不得将我行提供的收单服务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特约商户之外的任何无关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之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或网站。否则,我行有权立即停止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并要求特约商户赔偿由此给我行造成的全部损失。

2.1.8 特约商户不得利用我行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从事或帮助从事禁售商品销售、洗钱、赌博、套现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我行有权立即停止收单服务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特约商户承担。

2.1.9特约商户须保证其工作人员进行收单服务前经过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设备操作。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我行提供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特约商户承担,特约商户并应赔偿由此给我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2.1.10本协议项下,除网商银行确有过错外,如您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网商银行无涉。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您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网商银行无论何种原因替您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网商银行有权向您追索相应损失。

2.1.11如特约商户自身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则须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收单项下的技术服务,并同意由其向我行发送交易信息,我行将根据前述交易信息完成收单服务,由此产生的结果由特约商户承担。

2.2  我行权利及义务

2.2.1我行有权根据自身分析对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做出独立判断和确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或支付机构报告并要求特约商户及时提供其持有的与特约商户用户有关的所有交易凭证,并有权在作出上述单方面判定的同时对特约商户开立在我行的结算账户内(以下简称“账户”)或待清算给特约商户的、与涉及上述情况的交易款项等额的资金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冻结资金、延长对待结算款项的结算周期、甚至冻结特约商户账户或关闭涉嫌风险的等,即无论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涉及的资金是否已经清算或支付给特约商户,我行均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在特约商户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关交易凭证或180天期限届满后,我行将解除上述限制措施。

因特约商户账户内的交易资金涉嫌非法交易、冒用交易或其他非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拒绝配合提供其与特约商户客户间的有关交易凭证或提供的凭证无法满足要求的)给我行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特约商户应全额赔偿所有损失,且我行有权直接划扣上述冻结资金以退还客户或赔偿我行损失。若冻结款项不足全额赔偿我行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的,特约商户应予补足。

2.2.2 本协议终止后,特约商户需提供180天内的交易凭证,并保证凭证清晰、完整。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我行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3 除本条2.2.2条款约定之外,我行还将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支付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配合执行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指令。

2.2.4 本协议项下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业务中的资金结算、对账服务,除前述服务外,我行亦会按照监管要求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其他服务,具体以我行与外包服务机构约定为准。特约商户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问题与客户产生的争议,均由特约商户自行处理。

2.2.5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费用由我行和合作方分别收取。

2.2.6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向我行累计支付服务费用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我行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第三条  资金结算

3.1本协议项下的结算资金我行将按照协议约定按期结算至第一部分“服务与费用”中指定的结算账户,如因该结算账户异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注销、被盗)导致结算资金无法入账或特约商户无法收到资金的,我行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会提供必要的帮助。

3.2如结算账户因监管规定存在入账金额限制的,我行将为特约商户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在该服务下,特约商户应将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我行,由我行代特约商户向客户收款并将款项结算给特约商户。对此,特约商户不持异议,我行承诺前述服务中不额外收费。

3.3我行将根据原交易信息发起退款交易和差错处理,将结算资金直接退回付款人账户,特约商户应予积极配合。特约商户不予配合的,我行有权直接从应付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做扣除退返处理。

3.4资金自我行按时足额结算至特约商户结算账户时,即视为我行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结算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特约商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提供收单服务、迟延结算或不予结算、解除协议等措施。

4.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4.3为有效提供服务,收单服务涉及的软件系统将不定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我行将提前三日在我行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我行违约。

4.4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或因通讯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我行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我行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及通讯服务机关的调整变更协议内容。

4.5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本协议或法律规定存在相应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的,并不代表其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代表后续再发生类似或其他违约情况时,守约方不行使相应救济权利。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资料从事盗账户、伪冒账户、虚假交易等非法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客户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5.3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双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4未经我行书面同意,特约商户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6.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所在法院裁决。

第七条  协议终止

7.1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7.1.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7.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7.2本协议期限届满。

7.3 发生运营风险的,我行除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4 特约商户或我行申请全部撤机,并履行完后续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其他

8.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我行有权不经特约商户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具备合法履约能力的第三方,但我行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2本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盖章,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8.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8.4除提高服务费用、执行更为苛刻的结算方式外,我行对于本协议有单方面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协议自我行在外包服务机构网站或客户端,我行网站或客户端公告之日起生效。

8.5 发生运营风险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先通过文首约定的邮箱地址向特约商户发送邮件通知,并暂停提供收单服务;同时我行有权从特约商户的待结算业务款或特约商户开立在我行的其他账户、余利宝及其他理财产品中扣除与已清算但被拒付的款项用以赔偿我行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上述可能涉及的所有款项结清后,再予多退少补。

8.6 本协议自特约商户签署本协议并且我行为特约商户开通本协议项下业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次数不限。



扫码支付服务协议

特别提醒:鉴于甲方(即“特约商户”)向乙方(即“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申请入网成为乙方特约商户,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扫码支付服务,乙方诚恳地建议甲方:在乙方软件客户端或乙方认可的其他网站、软件客户端(简称“收单平台”)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甲方在任何收单平台点击或签章方式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甲方愿意向乙方申请入网成为乙方特约商户,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扫码支付服务。甲方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及加下划线部分。如甲方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如有疑问,烦请致电本协议中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海峰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09单元

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扫码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定义和费用标准

1.   资质、服务内容与定义:

a)   乙方作为支付机构,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的合法资质;

b)   乙方利用独立、自主运行的支付系统及支付网络,为甲方交易提供在线支付与结算服务。

2.   甲方客户使用乙方扫码支付服务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乙方对于银行卡交易限额、限次等风险管理措施的要求。乙方有权按照监管机关的政策、规定或要求以及根据自身判断调整管理要求的标准,并提前一个月知会甲方。

3.   本协议所称“扫码支付服务”(可简称“支付服务”),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于自身或合作支付平台的在线支付以及相应对账、查询、退款等服务。甲方根据自身需求,经审核通过后可开通相应的支付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具体以该业务开展时实际合作支付平台所支持的银行卡范围为准。

4.   签约手续费率标准:

支付宝: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

微 信: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

备注:“T+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D+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自然日。除迟延结算、拒付、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原因及本协议约定等情况外,我行承诺结算款项于约定的时间到账。

5.   收费方式:见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按四舍六入五成双计算,精确到分。前述“四”是指≤4 时舍去,“六”是指≥6时进上,“五”指的是根据5后面的数字来定,当5后有数时,舍5入1;当5后无有效数字时,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讲:(1)5前为奇数,舍5入1;(2)5前为偶数,舍5不进(0是偶数)。

6.   商户服务平台:乙方提供给签约甲方使用的商户服务系统,甲方可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查询、结算查询、报表下载等

7.   商户编号及密码:乙方提供给签约甲方使用的,用于识别签约商户,并且登录商户服务平台所使用的商户编号及登录密码。

第二条  甲方信息事项

1.   【信息登记】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内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   【信息变更】

a)   甲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甲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如因甲方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b)   甲方工商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c)   甲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可以重新审核甲方支付业务受理资质。当甲方不再具备资质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d)   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其经营活动和范围的合法性,并承担因其提供上述资料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   【信息保证】

a)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b)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变更后)、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乙方实施的调查。

4.   【信息使用】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承诺具备合法资质业务开展和经营相关业务。若甲方为特许经营行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成立和经营等需事先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和审批的,甲方承诺已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持有真实有效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a)   基本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如涉及);上述复印件均应已通过当年有效年检以及加盖真实有效公章。

b)   互联网网站资质(如需),包括商户ICP证书或ICP备案证明,并按乙方的企业信息登记表登记正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名称、网站URL地址、网站IP、业务情况说明、公司业务介绍和企业电子邮箱(非个人电子信箱)。

c)   甲方应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否则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d)   甲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3.   甲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乙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乙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4.   甲方就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协议,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乙方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甲方的产品或服务;甲方无权就乙方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

5.   甲方应妥善处理和解决与客户间因商品或服务提供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并应独立承担因交易违法、交易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等等引发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加强对自身网站或门店的管理,避免发生客户投诉的情形,一旦发生客户向乙方投诉且投诉系因甲方原因所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在整改期间内再次发生损害乙方或客户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双方间的合作,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

6.   甲方承诺只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网站受理正常交易,不得将支付接口用于非约定的其他网站,不得使用支付接口受理其他商户的交易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甲方交易上送;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通过乙方支付接口传送的交易信息中应当包含接口调用的真实网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传输,包括订单编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品名称、交易发生的商品链接URL、商品或服务内容描述 、物流配送信息以及其他风控字段等。

7.   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截取、盗用甲方客户通过乙方支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乙方为甲方开设的所有服务仅限甲方自身业务使用,甲方不得将乙方支付系统服务委托、转让、租借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8.   甲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乙方一旦发现甲方网上产品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本地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所抵触时,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网上支付通道,并由甲方承担因违禁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9.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支付服务所提供的商户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信息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独立承担。如果甲方遗失商户编号或密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找回用户名或密码。

10.  甲方有权下载交易数据并存档,甲方变更名称、结算账户等信息,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确定乙方已经收到相关信息。

11.  甲方在发生业务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相关项目负责人变更、网址变更或终止等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支付服务正常进行的变动时,应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12.  甲方有义务在其宣传渠道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和纸版媒介等方式,向甲方客户告知乙方所提供的扫码支付服务及具体使用方法,并提供乙方客服电话。

13.  甲方应妥善保留与交易相关的一切凭证,包括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交易订单号、服务单据以及证明该等交易真实合法的其他电子、纸质凭证,其中,纸质凭证应至少保存两年,电子数据应至少保存五年。

14.  甲方应在开展促销活动等可能造成交易量激增的情况时提前3个工作日邮件通知乙方。

15.  为防控交易风险,甲方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

15.1 风险事件包括:合作银行、司法机关、合作支付平台、银联、客户本人否认交易或乙方交易核查部门调查判断存在风险的情况。

15.2甲方需配合乙方提出风险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及交易凭证,如涉及商品拦截情况,甲方需在收到拦截请求后2个小时反馈拦截进度。

15.3若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上述凭证,或其提供的凭证被合作银行、司法机关或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为不真实或无效的,或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或商品的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后24 个月内,乙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银行卡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16.  乙方逐月观察评估甲方风险事件发生的次数和欺诈资金率,单月发生5次以上风险事件或者欺诈资金率高于商户所在行业的行业平均值,乙方有权采取警告函、降低限额、延迟清算、支付保证金等风险防控措施并书面通知甲方。当甲乙双方共同认定风险排除后,可协商解除防控措施。

17.  甲方及甲方客户不得利用乙方支付服务实施资金套现、洗钱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不得协助甲方客户应用乙方支付服务,违法将用户在甲方账户资金转为现金,如有违反,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冻结相关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带给乙方的全部损失。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18.  若甲方为客户提供资金预存服务的,预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退回。客户向甲方申请提现或退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退款申请,由乙方遵循原路退回原则,将资金退回至客户原付款账户。

19.  甲方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加强对相关网站、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性,并遵守国家有关扫码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交易以及账户信息的安全,因甲方数据泄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0.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使用任何乙方拥有的中英文标识、名称、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1.  甲方联系人为调单接口人,接口人的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负责向甲方提供技术接口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开通和使用支付服务。

2.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分析对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做出独立判断和确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或支付机构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持有的与甲方用户有关的所有交易凭证,并有权在作出上述单方面判定的同时对待清算给甲方的、与涉及上述情况的交易款项等额的资金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交易权限、暂时冻结资金、延长对待结算款项的结算周期等,即无论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涉及的资金是否已经清算或支付给甲方,乙方均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在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关交易凭证或180天期限届满后,乙方将解除上述限制措施。

因甲方的交易资金涉嫌非法交易、冒用交易或其他非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拒绝配合提供其与甲方客户间的有关交易凭证或提供的凭证无法满足要求的)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所有损失,且乙方有权直接划扣上述冻结资金以退还客户或赔偿乙方损失。若冻结款项不足全额赔偿乙方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的,甲方应予补足。

3.   甲方应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外,若甲方交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无真实交易背景、交易凭证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形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若由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并有权在甲方的待清算资金中直接抵扣相应赔偿金额。

4.   甲方存在风险行为的,乙方有权视风险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给予书面警告、暂停受理某类或全部交易、关闭支付接口、扣除保证金(若有)、延缓资金结算或账户封停清退延缓资金结算或账户封停清退及终止业务合作。甲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5.   若甲方出现: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的行为或风险,则乙方有关闭甲方支付接口。

6.   甲方发生风险行为事件的,乙方除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外,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7.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将结算资金无息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为甲方提供六个月以内交易数据的存档及查询。

8.   乙方应设立业务查询、咨询服务渠道,提供业务咨询、交易查询服务。

9.   乙方负责解答甲方客户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助甲方妥善解决纠纷,有效引导甲方客户使用乙方支付服务,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乙方对甲方与甲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产品、服务交易或其他类型的交易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直接受理甲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投诉。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客户投诉等,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甲方客户带来的全部损失。

10.  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或服务改进的需要暂时停止提供支付服务,暂时停止提供支付服务的通知由乙方网站提前发布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前通知甲方。

11.  乙方有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乙方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加强对相关网站、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性,并遵守国家有关扫码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交易以及账户信息的安全,因乙方数据泄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  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向乙方累计支付服务费用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可要求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服务费发票,并按甲方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甲方。

第五条  结算

1.   对于甲方T日交易款项,乙方原则上在T+1日为甲方结算,乙方在交易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结算款项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为乙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甲方应独自承担因其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正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甲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_  ___

开户银行: _    _

银行账号: __      _____      _

或见《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

2.   甲方应当就发生的每笔交易结算向乙方支付根据单笔交易金额及签约手续费率计算而来的交易手续费,乙方在该笔交易的结算资金中直接扣收。双方均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的微小误差,最终手续费金额以乙方数据为准。

3.  签约产品内容及签约手续费率标准(双方合作产品内容以实际开通业务为准,费用标准参照见本协议内关于费用有关约定或收单平台关于费用约定或见《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

第六条  退款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甲方客户的退款。乙方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乙方不直接受理甲方客户的退款请求。

2.   乙方仅受理甲方发起的退款请求。

3.   退款将在下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应当保证甲方当天的交易金额大于当天申请的退款金额,否则会导致当天退款失败。这种情况下,甲方可将不足的退款金额先行汇款至乙方备付金账户,资金到账后,乙方启动向甲方客户的退款服务。因甲方未能及时将不足退款金额汇款至乙方备付金账户而导致退款失败及相关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备付金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14566039004

4.   退款时甲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

5.   退款时,原交易手续费不退还。

6.   正常情况下,甲方客户在交易完成的T+180天内提出的退款需求,乙方承诺在正常情况下,3~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甲方客户退款,实际到账时间取决于甲方客户银行的处理时效,个别银行可能会有延缓。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由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财务数据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以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向有关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的除外。

2.   甲方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若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将立即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扫码支付服务。若发生信息泄露,甲方将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   甲乙双方互相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不将本协议以及任何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从对方处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标有“保密”、“所有”字样的资料,以任何方式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在取得对方同意下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5.   双方互相保证不将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部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6.   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向对方披露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

第八条  损失计算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2.   若甲方从事第四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4.   非因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

5.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才被视为有效。

第九条  通知、送达义务

1.   甲方确认,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甲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协议文件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乙方发送到甲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甲方的有效送达。

2.   甲方确认,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甲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甲方未能实际收到乙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乙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乙方送达之日。

3.   甲方确认,其变更协议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依照协议文件约定联系信息无法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乙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乙方送达之日。

4.   对于本协议中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甲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乙方提交。

5.   若甲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6.   甲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乙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甲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协议单方解除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期满后协议文件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2.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文件。

3.   若甲方与乙方存在扫码支付合作,因甲方出现: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3个月无交易、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行为或存在运营风险,导致乙方向甲方发起暂停或终止扫码支付合作的,乙方有权同时终止与甲方的扫码支付服务(即解除本协议)。

4.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1.   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本协议被视为即时终止。协议终止后,有关客户任何投诉或纠纷均由责任方承担:

a)   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签定合作协议;

b)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内容无法执行;

c)   甲乙双方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

2.   协议文件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文件终止前已按协议文件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协议文件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十二条  转让禁止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2.   除非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乙方所有或乙方已获合法授权。

2.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法理依据】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乙双方同意,当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争议解决】

1.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   双方争议解决期间,除非双方均同意终止本协议之履行,否则双方均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但一方认为继续履行本协议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更大损失的除外。

第十五条  情势变更与免责

(一)【情势变更】

1.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支付方式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费率标准发生变化,乙方可发起与甲方协商变更费用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

2.   当甲乙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前壹个工作日之前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3.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免责条款】

1.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甲方交易、冻结资金等措施或行动的,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2.   乙方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联、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等相关服务费政策调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五(5)日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交易费率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乙方新调整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   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联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或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   甲方同意且确认,当甲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甲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其商品质量与服务纠纷与乙方无关。

5.   乙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6.   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瘟疫、罢工、战争和军事行动、恐怖袭击、国家法律、监管部门政策规章的变更、废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视为违约,该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各方损失及责任自负。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限因此而顺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尽量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双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7.   由于银行、银联内部系统升级或改动以及银行、银联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支付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8.   由于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甲乙双方在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于某一方非人为因素使服务器受到攻击或意外损坏,致使另一方受损,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   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故障、系统升级或故障以及终端故障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支付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10.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a)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b)   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

c)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d)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若因该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

2.   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共同损失, 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 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风险行为禁止

双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双方从事的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双方均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乙方对本协议中风险行为的定义如下,甲方不得从事或出现以下行为:

1.   虚假申请:甲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乙方申请支付服务。

2.   退单: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3.   交易凭证丢失: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包括交易记录、货物明细、发货凭证在内的有效交易凭证。

4.   资金盗用销赃:甲方在受理网上交易时,明知为被盗账户或被盗卡而受理或未尽验证义务受理被盗用账户或被盗用卡的交易;或与不法分子合谋盗取客户账户资金。

5.   收款不发货:客户投诉未收到所购买货品,甲方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发货凭证及说明。

6.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违反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乙方客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将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7.   接口挪用:甲方将支付接口用于非协议约定的其他网站,或使用支付接口受理其他商户的交易,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甲方交易上送。

8.   洗钱: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采用虚假交易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9.   经营内容不合法:商户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未经相应行政许可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10.  经营范围不符:甲方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名义不相符,或谎报经营范围成为合作甲方后,实际从事禁入或限制类型的交易活动。

11.  套现: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甲方(包括甲方员工)使用自有、信用卡以虚假交易套取现金。

12.  货不对版:客户投诉甲方提供的商品与甲方网站展示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品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真实等情况。

13.  恶意倒闭:甲方接受支付的款项后故意破产,使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14.  虚假交易: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利用客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客户消费的同时重复上送交易,冒用客户签约进行交易。

15.  运营不善:因甲方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或乙方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甲方存在上述情况的。

16.  分单:将一笔交易拆分成多笔进行上送。

17.  销赃:商户受理被盗账户或被盗卡,为伪冒者提供支付服务。

18.  变相收费: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19.  其他监管部门、中国银联或卡组织通告属于商户风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1.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 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 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 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九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协议完整性

1.   本协议及收单平台内关于费用约定或《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等所述事项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文件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3.   本协议与其后双方签订的附加协议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签署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双方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合同有冲突或变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知悉与协商

1.   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中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

2.   双方确认协议中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

3.   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   双方确认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1.   甲乙双方各自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根据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其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所承担的所有义务。

2.   甲乙双方均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和所有必需的银行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甲乙双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冲突。

4.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有效及期限

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被任一方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协议届满或提前解除后10天内进行对帐,于对帐后30天结算双方之间的各项费用,返还财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再退还。

3.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收单平台点击确认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并经乙方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4.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

5.   协议有效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在本协议有效期满或任何延长期届满前30天内,任何一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经对方同意后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6.   若甲方与乙方存在线上互联网业务合作,因甲方出现: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3个月无交易、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行为或存在运营风险,导致乙方向甲方发起暂停或终止线上业务合作的,乙方有权同时终止与甲方的扫码支付服务(即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及补充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订单账款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杭州市西湖区

特别提醒:鉴于您(或称“客户”)通过厦门市民生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易惠付(域名为https://www.ylzpay.com/,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申请开通“订单账款管理”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网商银行诚恳地建议您:在网商银行网站或其他与网商银行相关的软件客户端(简称“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您愿意向网商银行申请本服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网商银行特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加粗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合同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如有疑问,烦请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95188-3】。

第一条 了解订单账款安全

1.1考虑到订单账款安全,建议您:(1)妥善保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2)妥善保管手机、电脑等电子终端,并确保前述设备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服务;(3)妥善保管银行平台登录名、账号、密码、交易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轻信他人随意泄露;(4)交易完成后及时核对交易记录;(5)及时通知网商银行任何可疑的事项。

1.2对于可能发生或实际已发生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您采取如下措施:(1)即刻自行操作或致电网商银行冻结资金,并及时修改密码;(2)如身份证明文件丢失,即刻向发证机关提出挂失申请;(3)如手机等电子终端丢失,向电信运营商提出号码挂失及换领申请。网商银行将尽力协助您减少可能损失的发生,但不会就您申请冻结资金之前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1.3为了保障您的订单账款安全,当网商银行判断存在较高的欺诈,盗用,不当使用,黑客入侵,病毒,恶意的、破坏性的或损坏性的代码、程序或宏指令攻击风险,或者存在疑似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操作时,网商银行可以视情况在最长不超过180天的一定期间(简称“锁定期”)内锁定您的服务使用,并且拒绝接收您的任何交易指令。在该等情况下,您可以在锁定期后重新使用服务或者发送交易指令,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网商银行客服电话申请解除锁定。该等锁定不应被视为网商银行的义务,网商银行也免于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条 了解服务申请的条件

2.1本服务申请过程中,您须根据监管规定及网商银行要求向网商银行提供相应资料并按照银行平台提示的流程提交申请。网商银行可能会对不同客户增减所需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请以申请时银行平台的具体提示为准。网商银行将根据监管规定及网商银行要求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银行平台提示告知审核结果,烦请您关注。

2.2本服务申请过程中,您须根据银行平台提示的流程关联同名银行账户,并且应根据银行平台的提示完成相关验证。[花郎1] 操作及使用关联同名银行账户时应遵循如下约定:

(a)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您应确保同名银行账户为您实名开立并使用。如非本人实名开立的账户请勿进行关联,否则网商银行有权拒绝您的关联申请或单方面解除已关联账户的关联关系。如因您的关联行为造成您自身、网商银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同意就前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b)您授权同意,除留存您主动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信息外,网商银行亦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银行获取并留存您的同名银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并同意网商银行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银行进行上述账户信息的校验,您亦同意前述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银行将校验信息反馈给网商银行。您应确保同名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3基于运营及风险考虑,服务开通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对于以下第三条所述的网商银行的各项服务,网商银行可能会增减具体服务内容和(或)限制条件,请以银行平台的具体提示为准,烦请您关注。

第三条 了解订单账款管理服务

一   服务内容

3.1订单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您向交易对手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由网商银行为您提供保理服务,即您同意委托网商银行向您在交易平台的交易对手或合作机构(如收单机构、支付机构等)代收订单账款,并将订单账款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3.2您在使用订单账款管理服务时应遵守银行平台及交易平台设定的流程、规则,否则网商银行有权拒绝向您提供本服务。

二   订单账款结算

3.3您同意并理解,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订单账款结算:

(a)网商银行仅为您代收基于交易平台上的订单账款,如前述资金非交易款项,则网商银行保留拒绝接收并退回原汇入账户的权利;此外,网商银行亦会根据交易平台的指令将订单账款退返。

(b)根据您与交易平台的约定将订单账款结算至您已关联的同名银行账户。网商银行将视情况,在交易当日或之后的工作日尽快处理。您确认并同意,前述交易的完成将受限于网商银行及/或其他机构操作此类交易的工作时间。

3.4您在提交指令时,请反复确认指令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包括转出金额、转出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其他网商银行要求的信息),网商银行没有义务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一旦网商银行收到您或交易平台的任何结算指令,除非网商银行另行同意,网商银行将不会受理和执行您随后要求取消、撤销或修改该转账指令的任何指令。

3.5基于运营及风险考虑,网商银行将对可结算的金额、次数及使用方式进行限制,并单方面决定本服务的服务费用及交易指令的截止时间。除非紧急情况,网商银行将在银行平台公示前述信息。

3.6您理解并同意,对于本服务,除非因网商银行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直接损失,网商银行对资金划转或传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迟延,信息传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错误、遗漏或毁损,或对收到的信息的错误解释,免于承担责任。

三   订单账款融资

3.7您理解,基于付款机构、交易平台等因素,网商银行将上述订单账款结算给您存在一定的期间。为了保证您的流动性,您可选择向网商银行申请订单账款融资。该申请是一次性的,即在您同意办理订单账款融资至您终止本服务的期间,您无须针对每笔订单账款进行单独申请,网商银行将在确认您确实存在该笔订单账款后的约定时间内将款项支付至您授权的账户。前述约定时间具体以交易平台的规则、页面展示为准。

3.8鉴于网商银行向您提供了订单账款融资服务,为此您须向网商银行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收取标准详以交易平台或银行平台的展示为准。

3.9您在申请订单账款融资服务并收到对应的款项后,除网商银行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就该笔订单账款向交易对手或合作机构主张债权。网商银行将享有该笔订单账款的权利,包括向交易对手或合作机构请求付款至网商银行指定账户等。

3.10    如您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存在瑕疵(如商品瑕疵、货不对版、伪造交易、交易对手拒付等),网商银行有权不向您提供订单账款融资服务。如网商银行已将融资款支付给您指定账户的,则您同意通过第三方(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支付宝”)划转相应款项,或从您的其他交易资金中划转相应款项,针对其他交易资金划转的款项,网商银行将不再向您承担本协议项下订单账款结算的义务。

四   对账查询

3.11    您可以通过银行平台的指定页面查询您的账户信息及明细。如您对相关服务信息及结算明细存在疑问的,烦请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咨询。

第四条   了解交易指令

4.1网商银行接受并执行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的交易指令:

(a)      根据交易平台的规则或与您的约定,交易平台自行或代您发送的交易指令。前述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解冻、划转款项等;

(b)      验证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交易密码(如有);

(c)      网商银行不时认可的其他方式。

4.2您确认并同意,依据4.1条约定发送的交易指令,无论是否由您本人亲自做出,均视为您本人做出,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您不得因为前述指令存在交易平台转交情况而拒绝认可该交易指令,并就网商银行执行该交易指令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4.3您可以通过银行平台指定的操作流程变更或者网商银行客服电话予以变更交易密码(如有),或以网商银行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予以操作。在网商银行收到上述申请并确认完成该变更操作之后,该变更方生效。交易密码变更的生效不影响变更前使用原交易密码已进行的交易的效力。

4.4如果您连续多次未通过网商银行认可的验证方式的验证,并达到网商银行认为合理的次数限制,网商银行将视情况在一定期间(简称“锁定期”)内锁定您的访问,或者拒绝接收您的任何交易指令。在该等情况下,您可以在锁定期结束后重新使用本服务,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网商银行客服电话,按照银行平台的提示验证您的身份,并申请解除锁定。

第五条   服务状态异常将会影响交易指令执行

5.1当服务状态异常(比如订单账款余额不足、被冻结等)时,网商银行将不会执行您的交易指令(包括任何网商银行收费或网商银行应当代收的费用、手续费、佣金)。网商银行亦不就因延迟或未执行该等交易指令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5.2如网商银行收到数项付款或其他交易指令,并且其涉及的总额超出订单账款余额或任何交易限额时,网商银行有权不考虑相关指令的发出日期以及收到该等指令的时间先后,自行决定选择执行和不执行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交易指令。

第六条   了解资金使用限制的情形

您不可撤销地授权网商银行,在为了确保您有足够资金执行您的任何交易指令,及根据交易平台自行或代您发送的交易指令,或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及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网商银行有权限制您使用相应资金,或冻结、划转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七条   了解您应承担的债务追讨费用

网商银行可采取合理行动,以强制执行本合同,包括在向网商银行所知悉的您的任一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聘请律师及/或第三方催收公司等代理人追讨您所欠网商银行的任何款项。您应当向网商银行赔偿网商银行为行使或实现网商银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利益所产生的一切合理的法律及其他合理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催收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及授权网商银行为上述目的向该等人士披露您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第八条 如何终止服务

8.1在您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网商银行有权随时经通知您,自通知时起不再为您提供本服务,而免于为此承担责任。网商银行在发出该等通知后,即无任何义务执行与本服务有关的任何交易指令。

8.2网商银行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随时暂停您使用或中止本服务,而无须提供任何通知或理由:

(a)本服务的维持或操作,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不合规;

(b)您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与网商银行达成的其他约定;

(c)您未按照网商银行的要求更新您的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信息、手机号等;

(d)经网商银行合理判断,本服务被用作任何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或者存在被用作任何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的嫌疑;

(e)网商银行就有关本服务的操作收到互相抵触的指示;

(f)网商银行收到任何第三方对您的订单账款的权利主张。

8.3如您申请终止本服务,应当通过客服电话办理。网商银行将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您的服务终止申请。如果存在任何未结清的交易,或者您欠付网商银行的任何款项尚未结清,网商银行将不会接受您的服务终止申请。请您理解,网商银行目前暂不提供服务主动终止服务,如有疑问可咨询网商银行客服电话。

8.4服务终止后如有订单账款未处理,网商银行可根据网商银行认为妥当的途径和方式将扣除您欠付网商银行的任何网商银行收费及其他款项后的余额交还您,包括将款项转入您另行指定的您本人在其他银行或机构开立的账户。

8.5不论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是否已暂停或终止,您仍有责任向网商银行支付手续费、佣金及您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截至服务暂停或终止时所累积的欠款,即使本合同之效力终止,您仍应承担该等付款责任。

8.6服务终止后,您将无法继续使用网商银行的本服务。

第九条 了解反洗钱的相关约定

9.1根据法律、法规和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关的要求,若我们怀疑或认为任何账户的收支款项是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的财产或资金、或是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或任何犯罪的收入、或者该等汇款或支付可能另行受到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制裁,我们可以决定并采取我们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任何付款指示以及通过网商银行的系统发往您或由您发出或代表您发出的其他信息或通讯;就可能涉及被制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名称是否确为该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作进一步查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以进行我们认为必需的调查和查询;拒绝进行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或拒绝接受该等交易指令。

9.2网商银行对任何一方由于以下任何事项遭受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利息损失)或损害免于承担责任:

(a)网商银行迟延或未能处理任何该等交易指令或其他信息或通讯,或迟延或未能履行与任何账户或向您提供任何服务相关的任何职责或其他义务,只要该等迟延或未能处理/未能履行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网商银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和要求而采取的任何行为或措施而导致的; 或

(b)网商银行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网商银行采取的行为可能导致不予或迟延处理某些指令或信息。在采取该等行为时,网商银行均不保证网商银行系统中的相关付款指示或其他信息和通讯是准确的、现时的或更新的。

第十条 了解网商银行如何行使抵销权

在不损害(现有或将来设立的)任何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情况下,除网商银行可行使的所有其他权利及救济外,网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不经事先通知您或取得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抵销或转移本服务项下的订单账款,以偿还您对网商银行在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项下或其他任何方式的义务、债务或责任,不论该等义务、债务或责任为连带或单独的、基本或从属的,亦不论是否需要通过您的交易指令执行。您在此同意并授权网商银行执行(或要求执行)任何必要的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     了解网商银行如何行使留置权

网商银行有权留置您通过任何途径由网商银行持有或控制的任何现有和将来的财产,作为您对网商银行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持续性担保,直至该等义务、债务或责任已完全清偿。网商银行有权出售该等财产,并在扣除相关费用、手续费、佣金或您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后,将所获款项用作偿还您对网商银行的任何义务、债务及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偿付您对网商银行的所欠款项,您应一经网商银行要求立即补足其差额。

第十二条     了解网商银行的免责条款

12.1     除非由于网商银行或网商银行员工的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否则网商银行或网商银行员工就下列事宜向您或第三人均免于承担责任或义务:

(a)本服务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不合规

(b)您没有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c)网商银行按照交易平台之指示行事;

(d)任何与本服务有关的设备或装置的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停顿、运作中断或设备或装置的不足,或任何天灾、恐怖活动、战争或延期偿付之宣布或任何其他不在网商银行控制范围内的事宜;

(e)网商银行执行符合本合同的任何指令,或网商银行基于合理理由未能执行或决定不执行该等指令;

(f)网商银行基于合理理由未能或延迟执行您的指令。

12.2     网商银行相关系统或软件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或使网商银行无法根据您的指令行事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时,网商银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a)在网商银行相关系统或软件或与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或软件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b)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网商银行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d)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人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12.3     在任何情况下,网商银行对您或任何第三人的责任均仅限于直接及纯粹因上述事宜导致的直接且可合理预计的损失。

12.4     除非网商银行另行明确书面同意,网商银行不对您承担任何咨询、建议或类似服务的义务。您确认,您已经就任何账户、服务、您与网商银行之间的任何交易或网商银行按您任何指示而进行的交易,在相关的法律、税务、财务和其他方面,取得了必要的独立咨询意见。

12.5     您使用本服务或进行任何交易或投资的任何决定,均是根据您本身的独立判断和评估而作出的,并不依赖网商银行给予的任何意见、建议或信息;您亦同意,即使决策是根据网商银行给予的任何具有参考性的意见、建议或信息而进行的,网商银行不会就您的决策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您不会就此要求网商银行承担责任,亦不会就此加入或进行针对网商银行的任何行动或诉讼。您了解,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寻求独立的专业咨询,并且就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而言,网商银行并非专业的独立顾问。

第十三条     了解网商银行对交易记录及资料保存的方式方法

13.1     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过程中,您同意且网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以各种可行方式记录您的客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电话的录音)及其他相关文件。所有资料均属网商银行所有,并可作为您的交易指令或证明网商银行与您之间沟通情况的决定性证据,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3.2     网商银行可自行确定保存客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期限,并可能在期限届满后销毁其正本。该正本可能会被复制成数字存储的副本,该等数字存储的副本应被视为与其正本具有相同的真实性及效力。

13.3     所有以上客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相应的数字存储的副本等均具有法律上完全的证据效力,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了解您及时更改客户资料的义务

14.1     您保证您提供给网商银行的任何资料均为真实、准确、有效。当您的任何客户资料出现任何更改或更新,应立即通过网商银行认可的方式提交更新申请。在网商银行确认上述更新之后,客户资料变更方生效。

14.2     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交客户资料更新申请后,网商银行可能要求您提交相关补充资料,您应尽协助之义务。

14.3     所有源于您没有向网商银行提供最新客户资料而引致的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了解您的建议及投诉渠道

如您对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投诉,可致电网商银行的客服电话或登录网商银行银行平台。您的所有建议和投诉将按网商银行的内部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了解网商银行更正错误记录

即使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相反规定,网商银行有权并且您授权网商银行在发现:(i)任何交易记录错误; (ii)任何交易记录遗漏;或(iii)任何交易存在计算错误时,随时更正交易记录。您同意并授权,如该等错误或遗漏造成网商银行向相关账户支付了超过应付数额的任何款项,则网商银行有权调整任何相关交易记录、要求您退款及/或从您在本网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除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了解网商银行承担赔偿的范围

如网商银行因为或出于向您提供任何服务、与您进行任何交易、为您维持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您违反本合同或适用的法律而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遭受或产生任何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和开支(不论因税款、税费或其他事由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网商银行为维护和实现本条款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且不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可能发生的),您应向网商银行赔偿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并且确保网商银行免受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的影响,除非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是由网商银行的欺诈或重大过失造成。网商银行出具的任何您就上述赔偿责任而对网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或债务的证明,应对您具有约束力,并且作为最终证据,而无须进一步证明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

 

第十八条     了解网商银行如何收集信息

18.1     您理解并同意,当您使用网商银行服务时,您会向网商银行主动提供一些信息,网商银行也会通过您授权的渠道收集您的一些信息。网商银行将依据《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的要求严格保护您的信息。请您仔细阅读该政策,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网商银行。

18.2     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如下方式收集您的相关信息:

(a)为减少可能存在的资金损失风险,网商银行将对您根据本协议2.2条关联的银行账户进行验证,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在监管要求的必要范围内,收集您的前述信息;

(b)为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管理的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更个性化、更便捷的服务,网商银行需要收集您主动提供的身份信息,或向支付宝等网商银行关联公司及合法留存您信息的其他方(如:I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开户银行)收集您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交叉验证核对。身份信息包括:您的姓名、身份证件、地址、职业、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附加信息(如您所在的省份和城市、邮政编码等);

(c)为便于您查询您的交易状态或历史记录,也为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网商银行会保存您使用网商银行服务产生的交易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管;

(d)为了保护您的账户安全,防止您的资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当您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时,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记录您操作的相关信息,如:您的网络信息、设备标识符、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您的位置以及与网商银行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网商银行更好地保护您的账户安全。您可以关闭收集位置功能,这样网商银行会停止对您的位置信息的收集,这样做不会影响您使用网商银行服务,但可能会影响网商银行判断您的账户是否安全;

(e)网商银行为了提供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的合理需要,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收集其他必要信息,如:您与网商银行的客户服务团队联系时您提供的相关信息,您参与提供的与网商银行服务或产品相关的问卷答复信息。与此同时,为提高您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更准确地预防钓鱼网站、短信欺诈和木马病毒,网商银行可能会通过了解一些您的网络使用习惯、您使用的移动应用(App)或软件信息等手段来判断您账户的风险,并可能会记录一些网商银行认为有风险的URL。

第十九条     了解网商银行如何使用信息

19.1 收集您的信息是出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为了实现前述目的,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把您的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a)向您提供网商银行的各项服务及客户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b)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您向网商银行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c)为使您知晓自己使用网商银行的各项服务的情况或了解网商银行的服务,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如您不希望接收该等信息,请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

(d)对网商银行用户的身份数据、交易信息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或加工等处理,为您提供理财、信贷等服务;

(e)预防或禁止非法的活动;

(f)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

19.2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或提高服务质量,网商银行可能需要委托关联公司或专业机构(以下合称“受托机构”)协助完成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职责,例如:

(a)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关联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采集您的信息或对您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网商银行服务的风险控制或维护、改善网商银行服务;

(b)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关联公司评估您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供网商银行决策参考;

(c)委托受托机构提供客户服务(如:客服热线接听)。

为此,网商银行将在与相关服务必要范围内向受托机构提供您的部分信息。网商银行承诺受托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您同意的用途,网商银行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了解网商银行如何共享信息

网商银行对您的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在下列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a)若第三方根据其与您的约定可以获取您提供给或留存在网商银行的信息,网商银行将依据您同意的范围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

(b)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您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

(c)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判断您的账户或交易是否安全;

(d)某些服务和(或)产品由网商银行的合作伙伴提供或由网商银行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共同提供,网商银行会与其共享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必须的信息;

(e)网商银行与第三方进行联合推广活动,网商银行可能与其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个人信息,如参加活动的用户数、中奖名单、中奖人联系方式等,以便第三方能及时向您发放奖品;

(f)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您同意将您提供的或履约中产生的相关必要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向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供;

(g)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22.1     本合同自网商银行向您提供具体服务之日起生效。

22.2     网商银行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合同,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任何服务(包括其相关范围及使用条件)、网商银行服务收费表。当本合同的相关变更涉及增加网商银行收费及/或影响您的责任及义务时,网商银行将通过银行平台的相应页面,至少提前三十天予以公布。

22.3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如您在相关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该等变更或修订。

2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与网商银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您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网商银行基于自身经营考虑,可以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但网商银行将尽最大可能减少或避免侵害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通知及其他

23.1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网商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平台的内置信息、您留存在网商银行或交易平台的电子邮箱等途径向您发出通知,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3.2     其他

除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外,您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支付结算、银行服务等相关规定。

 [花郎1]须确保客户开立订单账款管理的流程中确有绑卡流程